2020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易错知识点(第4章1节)

     2020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报名已经开始,考生也在紧张的备考之中,考生也在紧张的备考之中,为帮助考生复习备考,好学教育特整理了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易错知识点,以下是第四章第一节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1)不得违法发包(2)提供必要施工条件(3)及时检查隐蔽工程(4)及时验收工程(5)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1)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2)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3)接受发包人有关检查(4)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5)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无偿修理。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未交付,也未结算的,为起诉之日。
      3.合同权利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4.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并支付利息,但超过贷款利率的部分不予支持。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不支付利息。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注意垫资是有期限的,过了垫资期限是有逾期利息的。
      5.赔偿损失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是指是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是指利润不是营业额。
      6.《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据此,合同于承诺生效时成立。《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法》第44、4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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