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保局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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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有关用人单位:
    为规范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 保障条例》、《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部分市属企业实行属地化管理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一体执法的要求,凡涉及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检查活动,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统一组织实施,监察执法事项统一规划,监察执法力量统一调度,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统一处理。
    二、对市区及滨海开发区、旅游开发区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区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实施监察。
    三、驻其他县市的原市属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实行属地化管理,由所在县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实施。对中央、省属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执行。
    四、劳动保障举报投诉原则上由受诉监察机构受理,根据需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区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五、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市属企业社会保险稽查工作仍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为加大基金监督力度,每年对县市区属企业抽查3-5户企业,进行延伸性检查,以加大稽查力度,确保社保基金的足额收缴。
    六、要积极探索市区一体执法和实行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的路子,加大工作联动,认真履行职责,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坚决杜绝行政不作为和越权执法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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