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北京市优抚的对象医疗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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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办理北京市优抚对象医疗减免
    行使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7〕101号)
    办理主体 办理主体:大兴区兴丰街道办事处
    主体性质:受委托单位
    委托单位:大兴区民政局
    受理条件 (一)办理对象:1、享受国家发给定期抚恤金的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2、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的在乡三等伤残军人(以下简称老三等伤残军人)。3、享受国家发给定期补助金的复员军人。4、本人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且享受国家发给定期补助金的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的在乡三等伤残军人(以下简称一般三等伤残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二)办理流程:本人提出申请;由其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出具书面证明;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再报区县民政局核准,发给《北京市优抚对象医疗减免证》。凭证享受基本医疗费用减免。在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携带报销分割单及减免症到民政科办理各类优抚对象按比例减免药费手续。减免金额于次月拨入优抚对象账号中。
    法定期限 材料齐全7个工作日上报区民政局
    承诺期限 材料齐全7个工作日上报区民政局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 大兴区兴丰街道办事处民政科
    办理地点 大兴区兴丰街道综合行政服务中心(黄村时代龙河小区42号楼底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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