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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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40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市汽、柴油更高零售价格自2014年12月12日24时起,每吨分别降低170元和400元(具体价格见附件)。各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更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本市汽、柴油更高批发价格,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按照更高零售价每吨扣减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按照更高零售价每吨扣减300元和运杂费(更高零售价格的1%)确定。
    三、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成品油价格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明显位置公布油品价格。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附件:北京市汽、柴油价格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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