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抓好房地产市场调控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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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继续保持 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正确引导房地产投资和消费,巩固和扩大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确保商品住房价格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国办发〔 〕 号),结合 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部署,推进 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组织领导。
    为统筹决策和部署 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地税局、娄底银监分局、市统计局、市审计局、市房地产管理局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娄底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调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制定相关措施。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成立由相关负责人牵头的工作小组,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完善工作举措,切实抓好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明确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控制目标。
    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根据 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结合本年度房地产市场实际,按照新建住房同比价格上涨幅度不超过 经济发展和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的要求,明确 今年新建住房价格增幅控制在 左右。
    三、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一是要按照全市保增长、促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加快推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年 计划新建廉租住房 套,新建经济适用房 套,启动 户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为确保 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优先安排储备用地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财政部门要切实落实资金筹集和投入,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配售及租赁管理等工作,税务及相关部门要落实好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二是要多种方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切实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逐步使其成为保障性住房的主体, 年 计划新建公共租赁住房 套。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运营公共租赁住房。金融机构要积极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中的长期贷款,在着力解决本市户籍人口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同时,将保障面逐步延伸到非本市户籍和引进人才、城镇化进程中的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创业人员,努力实现住有所居。
    四、加强住房用地供应管理力度。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增加增量地,盘活存量地,加大土地储备。一是严格落实土地供应计划,在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明确供地规模、供地时序等内容,确保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得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 ,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及时纠正并严肃查处。二是在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的同时,探索“综合评价”、“双向竞价”等出让方式,抑制居住用地出让价格非理性上涨。三是要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力度,处置违法闲置用地,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收回的闲置土地,优先安排用于普通住房建设。
    五、加强新建商品房预售行为监管力度。
    一是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费用,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先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办理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必须“一房一价”,并在娄底房地产网和售楼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明确公示代收代办和物业服务收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过程中需调整销售价格的,应当在执行调整价格 小时之前按规定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后方可执行。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不正当手段哄抬房价的,物价部门要依据相关规定予以严厉查处,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不予办理或收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三是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严把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关,对不符合预售条件、资料不齐全的开发项目,坚决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同时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后销售行为的监管,凡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 天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严肃查处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四是在预售资金监管方面,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全程监管,项目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帐户,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以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
    六、严格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和税收政策。
    一是各商业银行对居民家庭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总房款的 ,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 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发放住房贷款及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是个人将购买不足五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 年(含 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的超过 年(含 年)的普通住房(建筑面积 ㎡以下或套内面积 ㎡以下)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三是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额为 )。对个人购买 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 征收契税。
    七、建立规范有序的房地产市场机制。
    一是加大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依法严厉查处,责令限期整改,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并暂停其商品住房网上签约;加大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或者价格异常波动楼盘的核查力度,对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大对经纪机构经纪行为的监管力度,依法查处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非法牟利行为。同时,要加强项目资本金的监管,对项目资本金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二是完善房地产市场准入门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准入门槛,大力扶持信誉度高、经济实力强、经营规模大的房地产企业做大做强。三是建设房地产信用信息体系,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按照惩戒与激励并重的原则,相关管理部门对诚信企业在竞标摘牌、市场准入、资质升级等方面优先提供服务。
    八、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切实做好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等各项工作,要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推进力度,严格审批程序,严把质量和住房分配关,要健全目标考核问责制度,对落实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和推进保障性住房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和问责。
    九、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
    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抓紧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在统一数据结构、统一技术线路、统一接口标准的基础上,建立以房屋登记数据为基础的房屋信息系统网络和基础数据库,实现全市房产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全面掌握房屋的基础信息及动态变化情况,实现全市房屋信息共享和查询,为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提供基础数据。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专项资金, 年底, 房地产系统要启用个人住房信息查询系统。
    十、加大宣传及舆论引导力度。
    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国家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宣传力度,深入解读政策措施,引导居民从国情出发理性消费,抑制投机行为,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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