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华东理工大学本科毕业证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确保学校本科层次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华东理工大学章程》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证书颁发。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统一为“华东理工大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华东理工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依法颁发华东理工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纪检门、考生及其家长、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的。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教务处、招生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任组员。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与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其职责是执行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及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制定学校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纪检门为主的招生工作小组,对招生工作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教育公平的原则,根据本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数、生源质量、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类)计划。

第十条 学校本科招生分省分专业(类)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办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十一条 学校将本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第四章 招生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认可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政策加分,且分值不超过20分,在投档和安排专业时均适用(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不适用)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的有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批次的投档模式、生源情况和相关政策,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其中在一本批次(一本、二本合并的省份为本科普通批次)录取时,在学校投档范围内的考生,只要专业服从调剂且体检不受限制,学校将予以录取,不会退档。

第十四条 在学校调档线内,按照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考生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专业级差分。

第十五条 学校在江苏省录取时,考生学业水平两门选测科目等级须达到BB;高水平运动队和艺术类招生的学业水平等级要求按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执行。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即不设专业级差分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先按专业志愿顺序、再参考相关科目的成绩进行录取。社会与公共学院、外国语学院、法学院和艺术设计与传媒学院(非艺术类专业)的专业依次按外语、数学成绩的高低决定取舍;其余专业依次按数学、外语成绩的高低决定取舍。

第十七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八条 学校参照由、中国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制定学校各专业(类)的体检限制要求。详见学校本科招生网。

第十九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限招英语、德语、日语语种考生(其中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德语专业限招英语、德语语种,日语专业限招英语、日语语种)其余专业对考生所考外语语种不限。由于学校各专业均有双语(英语、汉语)教学及相关课程使用英语原版教材,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条 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学校所有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一条 保送生、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高校专项计划即农村学生单独招生“励志计划”、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保送录取运动员、保送录取优秀华侨和港澳台学生运动员第二学士学位等类型的招生工作按已公布的相关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二条 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班、民族班、国家专项计划(即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贫困地区民族专项招生计划、华侨港澳台学生全国联招等类型的招生工作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台湾高中毕业生(依据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成绩)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学生、澳门保送生的招生工作按照已公布的相关招生简章或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学校各招生专业(类)的高考选考科目范围以相关省级招办公布的为准。考生在填报高考专业志愿时,选考科目必须符合学校相关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的使用办法详见《华东理工大学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使用办法》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费用与资助

第二十五条 学费。学校实行学年制学费标准框架下的学分制收费制度。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核定学校学年制学费标准如下:1)一般专业:5000元/学年;2)特殊(热门)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5500元/学年;3)艺术类专业:10000元/学年;4)中外合作办学专业:15000元/学年。

学生第一学年按照学年制学费标准预收一学年的学费,从第二学年开始根据学生上一学年实际修读的学分数计算并收取学费。学分制收费总额不超过政府核定的学年制学费总额。

中外合作办学的本科专业执行学年制学费收费制度。

第二十六条 住宿费。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和上海市物价局核准标准确定住宿费标准。视宿舍条件而不同,徐汇校区每学年500~1200元;奉贤校区每学年900~1100元。

第二十七条 学生资助体系。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贯彻落实各项资助政策,形成了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为基础,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要渠道,以勤工助学为主要手段,以多样化、个性化的奖助学金为激励,以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为补充的多元化帮困助学体系,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坚实的经济保障,同时也为学生搭建广阔的实践平台,引导学生全面发展,成长成才,不断推进资助工作从“保障型”向“发展型”转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的有关规定,在阳光高考平台和学校本科招生网公布、公示学校的各类招生简章、招生政策和特殊类型招生名单。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的权利。

本文相关词条概念解析:

招生

招生一般是指各个学校和培训机构招收新学生。一般高校招生都是在每年的7月至9月这个时间段举行,通过全国统一高中考试,学校根据当年报考的情况来划定录取分数线,更终决定录取的新生。招生分类:普通高考招生、自学考试招生、艺体招生、成人高考招生、研究生招生、中职中专招生、非学历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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