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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东高考录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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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广东高考志愿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平行志愿招生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普通高校招生实行高校专业群平行志愿招生(以下简称平行志愿)的招生模式。它是指在一定的招生批次中,允许考生填报几个平行但有序的专业组志愿。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允许学生填报多个平行有序的专业组志愿,根据考生高考成绩排名和高校专业组志愿顺序,投档为第一志愿,由高校自主选拔。

  第三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录取原则以及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对省招生办报送的考生电子档案进行审核,确定专业或退学考生,报省招生办审核。

  第四条高等学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招生。招生过程的备案、审核、退学、计划管理均在网上进行。考生报名成绩以加盖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招生专用章的招生登记簿为准。各高校根据录取花名册发布录取通知书。http://Www.CreDitSaiLing.Com

  第二章实施范围

  第五条我省实行军检、非军检、师卫专项计划、通(理、史)和艺体考试提前核准平行志愿招生。

  第六条提前批准艺术统考+校考、通过统考和校考的院校(专业)暂不实行平行志愿,仍实行顺序志愿招生。

  第三章志愿设置与填报

  第七条本科、专科招生批次一般类别(物理历史)设置1个平行志愿组,分别设置45个学院专业组,每个学院专业组设置6个专业志愿和1个专业调整选项。艺体统考有1个平行志愿组,20个高校专业组,每个高校专业组有6个专业志愿和1个专业调整选项科目。

  第八条根据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考生应结合自己的学科选择、考试成绩排名、身体状况以及高校招生条例的相关要求,合理填报志愿。填写申请表时,应充分考虑志愿服务的风险。申请表不合理或者不符合高校专业组招生要求的,应由考生承担责任。

  第九条每批招生结束后,根据学院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情况,由省招生办统一组织招募志愿。

  第十条高考评卷结束后,按照普通(物理)、普通(历史)、艺术、体育(分为体育、音乐、艺术、书法、舞蹈、广播电视导演)和考生总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同时公布成绩。符合政策加分的考生,将按照统一考试科目总分加关爱加分进行排名。

  第十一条根据考生高考成绩,由高到低确定总分(含政策加分)。当总分(含政策加分)相同时,比较“3+1+2”考试科目总分(不含政策加分),以高分为准。

  “3+1+2”考试科目总分(不含政策加分)不变,按照以下原则安排:一是语文数学总分进行比较,以分数较高者为准;第二个顺序是比较语文和数学单科成绩较高者,以语文和数学单科成绩较高者为佳;第三,外语成绩比较高者优先;普通专业分为物理和历史两大类,以高一类为主;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的成绩高于或低于技术类专业,以技术类专业成绩较高者为佳;在第五个顺序中,比较两个重新选择的受试者中单科得分较高者,以单科得分较高者为佳;第六个顺序是比较两个重选科目的单科高分,以单科高分为佳;第七顺序,单科成绩相同的同时归档。

  第四章立案原则、顺序和受理

  第十二条平行志愿填报的原则是“分数优先,遵循自愿填报原则”。根据考生成绩排名,从高到低依次搜索,排名靠前者优先搜索,然后根据考生填报的高校专业组志愿逐一搜索档案;文化课总分(含政策关怀加分)和技术考试总分均在线。

  第十三条平行志愿投球分为投球前投球和正式投球。预注册只提供学生的基本信息。官方档案为大学考生提供电子档案。

  第十四条省招生办可以按照既定的备案原则进行两次预备案。第一次预备案为高校提供生源基本信息,高校据此决定是否增加招生计划,并及时向省招生办反馈备案要求(招生条例要求的技术成果等);省招生办根据高校反馈意见,调整招生计划,对高校更终确定招生计划进行第二次预备案。首次预备案比例为1:1.05。

  第十五条高校预备案后,应当在正式备案前确定招生计划,并报省招生办。对反馈增量计划的高校,省招生办将按增量计划后计划数的1:1比例进行备案;未及时反馈的,按照各高校原有招生计划(1∶1)采用1:1的比例。

  第十六条实行平行志愿填报,每批次实行一次性填报,缺勤院校不立即填报,缺勤计划参加招录志愿录取。

  第十七条各批次高校志愿录取完成后,省招生办根据实际情况,公布未完成招生计划和填报志愿录取资格线的高校专业空缺情况,对本批次资格线未录取的考生征集志愿。

  第十八条志愿录取不需要预先备案。在填报时,在填写志愿填报志愿线时,按照平行志愿填报原则,备案比例为1:1,高校将择优录取。如果一个机构的投球线低于更初公布的更低投球分数线,投球线就是该机构的更低投球分数线。

  第十九条各批次录取过程中,高校未完成招生计划,出现较大空缺的,省招生办将根据情况组织多次志愿征集。

  第二十条高校招生应当公开透明,慎重确定录取或者退学考生,并按规定上报拟录取或者退学考生名单。招生期间,高校不得随意更改招生规定。高校负责对被录取、退学考生的遗留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省招生办根据有关招生政策,对高校报送的拟录取、拟撤销考生名单进行审核。符合录取政策的予以录取。对不符合招生政策或有疑问的,退回高校复议。经省招生办确认的考生,由高校发出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特殊招生录取办法

  第二十二条对符合有关高校特殊类型招生(包括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综合评价招生试点等)要求并经公示的考生,省招生办将对符合条件并填写志愿的考生一次性到相关高校备案,各高校择优录取。省招生办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高校招生录取原则进行审核。高等学校根据考生的高考成绩和分红点确定录取名单,并根据学校公布的招生规定,及时归还未考入省级招生办公室的考生电子档案。

  第二十三条在我省招收推荐生、运动训练、武术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职业教师和残疾学生的高校,应当确定录取名单,报省招生办录取。

  第二十四条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高校专项计划和其他特殊类型考生时,应当分别增加招生计划。

  第六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改变考生网上确认的意愿。已被高校录取的考生,不得返回其他高校参加专业团体志愿。

  第二十六条各级招生考试机构、中学和高等学校应当广泛宣传和说明高校专业群体平行志愿录取模式的主要特点和实施办法,使之家喻户晓,做好考生填报志愿的咨询和指导工作。

  第二十七条招生过程中有特殊事项未作规定的,由省招生委员会招生领域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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